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节能科技处
时间:2014-12-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新立项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第3.2.1、3.3.1、3.3.3、3.3.4、3.3.11、4.1.1、4.2.2、4.2.3、4.2.6、4.2.9、4.2.11、4.2.15、4.2.18、4.2.19、4.7.2、4.7.4、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附录B中,“表B.0.3 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应以本标准“附录F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为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中附录B中“表B.0.3 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