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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建筑业管理处 时间:2013-06-21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6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

(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二)应当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分包劳务作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垫资、带资承包。

(四)应设立农民工管理机构,配备民管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每300名劳务人员至少配备1名民管员,少于300名的必须配备1名民管员。

(五)落实项目劳务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劳务人员进场教育,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台账,监督劳务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核查劳务企业撤场清算工作程序。

(六)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应首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保证支付到本人。

(七)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具;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监督劳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八)组织劳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培训。

(九)建立劳务用工纠纷预警机制,防止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服从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当对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服务责任,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后,方可承揽分包工程;并不得将承揽的劳务作业分包或转包。

(二)与聘用的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三)劳务分包项目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劳务队长及相关管理人员。

劳务队长负责劳务分包作业管理。劳务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含两个)以上劳务分包合同作业管理。

(四)建立劳务用工纠纷预警机制,防止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企业与劳务用工单位应将进场劳务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

第十条  项目开工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安装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完成第一次实名制信息上传,并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实名制信息。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戴本工程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劳务用工情况。工程项目竣工后,存档三年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设立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月或分次向该项目的预储账户拨付用于劳务人员工资的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预储账户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记录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明细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每月将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明细表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明细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务队长、民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劳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建筑业农民工业校,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工程项目负责人任校长,负责落实场地、师资,培训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未履行培训教育义务的施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劳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业校应当编制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力量,每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培训后应留存完整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率应达到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离设置,配备食堂、浴室、医务室、洗衣房、卫生间等相应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消防、安全要求。生活区实行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人员宿舍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每间宿舍不得多于12人。

第二十五条  生活区应当设立文化活动场所,配备电视、影碟机、报纸图书等文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劳务用工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企业内部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劳务人员发生劳资纠纷的,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进入仲裁裁决、诉讼程序的劳务人员劳务费纠纷,建筑业劳务人员劳务费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主管的劳务用工纠纷调解领导小组,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纠纷的调解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人应作为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示企业、项目部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工程所在地区(县)建筑业劳务人员劳务费投诉中心的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在承发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劳务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市、区(县)建筑业劳务人员劳务费投诉中心提出投诉,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承发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劳务费纠纷的,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程序不应成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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