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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bt365365娱乐场 作者:规划处 时间:2016-01-25 11:30:00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规〔2016〕3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规划局

 

 

津建规〔201630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拟定《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  建  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 规 划 局

20161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

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具体包括:公路(含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包括人行天桥)、隧道(包括地下通道)、地铁场站(含出入口、风亭)、公交场站;排水、电力、通讯通道、给水、供热、燃气管网及场站设施;河堤、水闸、公共绿地等。

第三条 建立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委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设用地管理程序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将项目用地范围提供给市国土房管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存在问题的,市国土房管部门依法提出解决意见。

第五条 位于开发地块内,在土地整理阶段已随地块完成用地预审的配套道路、泵站、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单个项目符合用地控制标准的,不再另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选址阶段由规划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划管理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有效落实市重点项目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需提前开展地籍调查和相关补充调查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启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需要报送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项目,因工期、季节影响或应急保障等特殊要求,区县政府可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凭证、已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用地单位足额预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地上物青苗补偿费用的缴纳凭证,开展征地、房屋征收等前期准备工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批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对于需要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单独选址类项目,如有特殊工期要求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农转用征收批复后,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可凭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待完成耕地占用税缴纳、落实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保等程序后,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对于没有新增用地、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土地手续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的配套项目,土地整理单位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且原房地权属已注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与土地整理单位签订的移交协议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的配套项目,土地整理单位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但未完成原房地权属注销且无查封抵押的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时,需提供土地整理单位与原房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原权利人同意放弃原房地权利的承诺和原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等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时即行办理正式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补偿、纠纷、信访、诉讼、听证、复议、信息公开等后续问题承诺。经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及上述要件,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土地整理单位完成原权属注销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对于未突破规划红线、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既有设施改造类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核发相关用地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由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确认,依据会议精神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但未完成原房地权属注销且无查封抵押的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时应提供与原房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原权利人同意放弃原房地权利的承诺和原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等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时即行办理正式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补偿、纠纷、信访、诉讼、听证、复议、信息公开等后续问题承诺。经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及上述要件,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原权属注销后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对于同时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的分期实施意见,分期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

三、规划管理程序

第十条 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四、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

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 。

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项目报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后依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并已建成的项目,由执法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重点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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