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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三、办理类型名称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5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7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9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7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五、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初始注册: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注册建筑师要求)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一、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造价工作;

3、已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监理工程师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

(3)申请人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核对)

5)学历证书(注册建造、监理工程师提供);

6)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

(7)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建筑、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提供);

8)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9)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注册监理、造价工程师提供);

10)相应的业绩证明(一式二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

11)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造价工程师提供);

12)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提供);

1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提供);

1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2、延续注册: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注册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监理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提供)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6)注册证书;(注册建造、造价工程师提供)

7)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造价工程师提供)。

3、变更注册:注册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监理工程师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建筑、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提供)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5)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及社保证明(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7)注册证书原件(注册建造、造价工程师提供);

8)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提供);

9)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提供);

10)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注册建造师提供);

11)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注册造价师,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1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注册建造工程师提供)

13)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

1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建造、监理工程师提供)

4、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申请的事项所要求的材料提交。

5、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注销注册:

1)《注册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及IC卡;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工程师提供)

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污损更换:

1)《注册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刊登在《天津日报》上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单位情况说明原件;(遗失补办提供)

4)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

七、市级实施权限表述

建造师按照市区两级权限划分

八、区县实施权限表述

建造师按照市区两级权限划分

九、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C厅市建设交通委第83号、86号窗口领取《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直接从建设部注册申报系统里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pqrc.org.cn/下载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和企业版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在线上报电子数据)。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注册建造师申报企业为区管企业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十、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十一、是否需要审图

十二、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7

十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十五、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十六、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七、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可以通过www.tjxzxk.gov.cn申报办理。

十八、能否立等可取

   

十九、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标准文本和填报示范文本请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或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2号、85号、86号窗口咨询。

二十、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市建设交通委第828586号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部门审批咨询电话:24538463245385642453846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邮政编码:3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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